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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处关于下发《关于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1-14 10:39 点击数:692 作者:shen    

2007 9 12 ,在所办公会议上,人保处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暂行规定》下发各处室,并进行了解读,希各处室组织学习传达,并按照规定执行,原《寄生虫病所关于在岗职工教育培训的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暂行规定

 

                               人保处

     2007.9.12

 

 

附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在职职工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中国疾控中心在职职工的岗位技能和业务水平,规范职工在职学习和培训的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原则

    中心及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地选派在岗职工参加以提高岗位技能为主的各类教育和培训。

  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岗位培训(岗前、在职培训):指提高在岗职工岗位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进行的培训。

    ()继续教育:指按国家规定开展的有关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各种有学分要求的教育培训。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国家批准开展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育培训。包括在职人员同等学历、学位申请或在原学历基础上继续深造等。

  三、报名申请

    ()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各单位应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职工报名申请参加中国疾控中心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1.申报条件:应在中国疾控中心工作满三年以上,并连续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在职职工,申报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对口,并符合学历、学位教育报名条件者,报名人可向单位(部门)提出申请。

2.审批要求: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每年单位在岗职工15%以下的比例进行合理安排,中心机关十人以上处室每年可批准一人,十人以下处室原则上每两年可批准一人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名。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优先报考中国疾控中心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及中国疾控中心推荐的院校及学科。未经批准参加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在本暂行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四、学习费用支付

    ()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中国疾控中心开展的各项岗位培训费用,由各单位事业费统一支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根据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收费报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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